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天泰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严格按照《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财务支出权限表》审批通过后才可开支。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或转账支付的开支;
  (四)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
  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财务支出权限表》及本基金会相关制度要求。
  第十三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财务支出权限表》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四条 支款领取支票遵照《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财务支出权限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的相关财务印鉴。
  第十七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十八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七章 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


第八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结算凭证、银行空白票据。
  第二十一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税务发票是向地税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二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秘书长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帐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长。


第十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3、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每季末会计主管将会计报表报送给各位基金会理事及监事,并按要求报送登记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等。


第十一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六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费用支出,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用包括:
  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险费;
  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其中:涉及公用的按相关规定据实报销,涉及个人的邮电费和差旅费执行如下标准:
  移动通讯费月度报销标准:基金会领导层(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下同),300元内据实报销;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200元内据实报销。
  差旅费报销标准:
  交通工具,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最高一等座、普通火车卧铺;市内交通出租车、快车。
  住宿,直辖市、广州、深圳,领导层一间700元内,其他工作人员一间500元内;其它省会城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领导层一间500元内,其他工作人员一间400元内;除以上之外的其它地区,领导层一间400元内,其他工作人员一间300元内。
  出差伙食补助,所有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宿,统一为每天100元。但是,如外出参会或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不再单独收费就餐的,该期间天数不享受伙食补助;如12时以后出发或12时以前返程回到出发地的,该日均按半天计算。
  上述涉及个人的邮电费和差旅费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报销的,事先应报告秘书长,秘书长经请示理事长同意的方可报销。
  第三十八条 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由秘书处和财务处在年度预算和日常开支中严格把控。


第十二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四十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挑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张相符、账实相符。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做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地址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章 附则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张晓风、张小娜;
  本制度于2015年1月制定,于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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