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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泰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 总则
  本文件规定了天泰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本文件适用于天泰基金会工作人员招聘、入职、培训、离职和考核以及基金会聘用志愿者等工作的管理。
  2. 定义
  2.1工作人员—指专职或兼职担任基金会具体职能工作的人员。
  2.2 志愿者—指招募非劳动用工制人员参与基金会有关工作,该等人员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基金会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其有关工作。
  3. 职责
  3.1人力资源处负责基金会工作人员招聘、入职、培训、试聘期考核及转正或解聘、离职等工作的管理;负责组织对工作人员考核;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
  3.2 理事长负责上述工作的最终审批。
  4.工作要求
  4.1 招用工作人员
  4.1.1基金会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且附《岗位说明书》报理事会相关人员参与意见,经理事长批准后组织招聘。
  4.1.2人力资源处通过网络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并负责收集、甄选应聘资料。
  4.1.3 甄选意向候选人后,人力资源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候选人进行初试,应聘者应填写《应聘人员信息表》、查验应聘者学历、学位、职称、专业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原件并留复印件。
  4.1.4通过初试的应聘人员,人力资源处安排相关领导进行复试,需要时,应安排理事长复试。
  4.1.5通过复试的应聘人员即为拟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处申报该人员薪酬、合同期、试用期,经理事长批准后向录用人员发送《录用通知书》。
  4.1.6 人力资源处协助录用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向其告知薪酬待遇、合同期、试用期和岗位要求,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4.2 工作人员试聘期管理
  4.2.1人力资源处负责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间,不得安排工作。
  4.2.2新入职人员通过入职培训并考核通过后,人力资源处需为其安排试聘期导师,帮助其掌握试聘期应具备的工作技能和要求。
  试聘期导师职责:帮助新入职人员尽快熟悉天泰基金会业务、管理制度、人员情况、个人工作内容、职责,提供咨询;对新入职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能力进行记录评价,并与其交流;试聘期满对其综合考核报人力资源处。
  4.2.3试聘期届满,由人力资源处组织对其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处提出继续任用的建议,报理事长批准后,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合格的,人力资源处填写《试聘人员转正审批表》,按照工作权限审批。
  4.3工作人员离职管理
  4.3.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基金会和工作人员均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基金会递交《员工辞职通知单》;基金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员工发出通知。
  4.3.2 离职审批
  拟离职人员填写《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审批表》,经直接领导、人力资源处、财务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等审批。
  4.3.3离职面谈
  离职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处负责安排相关人员与离职人员进行离职面谈,一般情况安排直接领导、秘书长与其面谈,必要时可由理事长与其面谈,以保证基金会与离职人员友好解约。
  4.3.4 工作交接
  由该离职人员直接领导与其办理工作交接,做好工作、物品交接记录,双方签字。
  4.3.5 离职手续办理及其它
  找到新单位不办失业的,离职人员应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提供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基金会向该离职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办理劳动档案转移手续;办理失业,该离职人员应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向基金会提供书面《失业人员登记表》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离职人员如需向新就职单位提供其资历证明,基金会应给予积极配合,向新单位据实提供《资历证明》。
  4.4 招用志愿者管理
  4.4.1基金会因业务需要或项目需要,人力资源处可以招募临时志愿者参与阶段性工作,该类志愿者,原则上基金会不支付费用或补贴,倡导爱心奉献。
  4.4.2 如基金会业务专业性比较强的,基金会工作人员难以完成的,且需要长期提供不定时服务的,基金会可以聘请付费志愿者,基金会与其签订服务委托性质的聘用合同,具体合同期限、付费标准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长批准。
  5、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织云、王秀峰。
  本文件于2015年12月制定、执行;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由天泰基金会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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