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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泰基金会工作人员奖惩管理制度

  1. 总则
  1.1本文件规定了天泰基金会奖惩管理制度。
  1.2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实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3 本文件适用于天泰基金会工作人员奖惩的管理。
  2. 定义
  奖惩——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或创造超值价值时,基金会给予奖励;相反,若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基金会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失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引发不良影响、不利后果时,基金会给予处罚。
  3.职责
  3.1秘书长负责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奖惩条件向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负责奖惩决定的执行;对秘书长奖惩,由相关人员直接向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3.2基金会监事负责审查、核实奖惩建议的真实性,并有权直接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3.3 理事会负责审批奖惩决定。
  4.工作要求
  4.1 奖励
  4.1.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4.1.1.1为基金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4.1.1.2募集项目资金达到该项目需求30%的;
  4.1.1.3维护法律和基金会制度,坚持原则,主动抵制或举报违规行为为基金会避免恶劣影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4.1.1.4为基金会获取重大社会荣誉的;
  4.1.1.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事项。
  4.1.2 奖励形式、标准:
  4.1.2.1为基金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完成某项任务和工作,节省应正常投入的10%且达到3万元以上的,可奖励相关人员节省额的10%但不高于10000元;
  4.1.2.2 募集项目资金达到该项目需求30%的,可奖励相关人员募集金额的10%但不高于10000元;
  4.1.2.3 维护法律和基金会制度,坚持原则,主动抵制或举报违规行为为基金会避免恶劣影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奖励相关人员3000至10000元。
  4. 1.2.4为基金会获取重大社会荣誉的,基金会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获得精神奖励的工作人员,将作为任职提升、培训机会、加薪的参考指标之一;
  4. 1.2.5其他未尽事宜的奖励参照以上标准确定。
  4.2 处罚
  4.2.1处罚事项:
  执行相关法律以及《天泰基金会工作审批权限》、《天泰基金会财务支出权限》、《天泰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天泰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天泰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等不利,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不良影响、不利后果的,基金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4.2.2 处罚形式、标准:
  4.2.2.1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2.2.2 经济处罚:一次性10000元内罚款、阶段性减薪停薪、降薪、扣发或减发绩效奖金。
  4.3 奖励、处罚兑现
  4.3.1 提报、审批程序:
  4.3.1.1对于符合奖励或处罚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填写《基金会工作人员奖罚审批表》,秘书长负责提交基金会监事审查提出意见,并报理事会审批,包括理事长在内半数通过;
  4.3.1.2 秘书长符合奖励或处罚条件,由相关人员直接向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理事会审批;
  4.3.1.3 奖惩当事人为理事会成员的,应回避审批。
  4.3.2 奖励原则
  4.3.2.1 申报奖励对象必须严格符合条件,遵循奖励对象可上可下不上、奖励标准可高可低就低,不得感情用事,虚报、夸大事实。
  4.3.2.2 符合奖励条件事件执行一次性奖励原则,不得重复奖励,或即时奖励,或年终考核奖励,或精神奖励。
  4.3.3 处罚原则
  4.3.3.1 任何人发现任何人有违规行为时,都有责任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报告;对于违规自报的,应从轻处罚标准。
  4.3.3.2 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但同一错误不得重复处分。
  4.3.3.3 处罚范围,指违规事件整个流程上的决定者和执行者。
  4.3.3.4 处罚原则,对违规事件直接责任人就重、相关责任人就轻、其直接领导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原则。
  4.4 其他
  如发生特别奖惩事件,本文件规定的奖惩标准不适应,由理事会决定。
  5.相关记录
  《基金会工作人员奖罚审批表》
  6、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织云。
  本文件于2015年12月制定、执行。
  本文件由天泰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基金会工作人员奖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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