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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泰基金会资助型项目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资助型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效果,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对目标项目实施资助前的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过程监控、资金支付、项目评估等方面的管理。
  2定义
  资助型项目—指基金会不自行运作,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按本规定向第三方实施资助。
  3职责
  3.1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资助型项目的挖掘、考察、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执行评估。
  3.2基金会设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目标项目的评审,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
  3.3理事会负责目标项目立项的最终批准,理事会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履行其批准权。
  3.4理事会批准立项的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主责制,设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跟进掌握项目进展、执行过程阶段性评估、执行完毕结果评估并及时报告理事会。
  4工作要求
  4.1选择项目基本条件
  4.1.1项目特点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向。
  4.1.2项目所在机构合法登记。
  4.1.3机构有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完备的财务核算制度。
  4.2项目计划书要求
  4.2.1项目计划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背景、拟解决问题、项目目标、项目策略及具体执行方案、项目期限、项目预算、项目产出、其他。
  4.2.2项目立项审查标准
  A.符合天泰公益基金会宗旨规定的项目领域;
  B.专业性、可持续性、能够整合多种资源以及能有效回应社会需求的公益项目;
  C.财务管理规范,项目信息公开透明;
  D.项目预算合理、节约,产出可量化;
  E.项目团队具有同类项目策划、执行的成功经验;
  F.基金会享有项目执行方案参与权;
  G.资助款项专款专用,基金会有权监督。
  4.3基金会秘书处工作要求
  4.3.1基金会秘书处设项目专员,负责按4.1和4.2要求寻觅项目。
  4.3.2项目专员寻觅到的目标项目,项目专员应组织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共同研究其可行性,经研究确定为意向项目的,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报理事会最终决定。
  4.4项目负责制
  4.4.1理事会最终决定资助的项目,由理事会确定项目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个项目执行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A.指导意向项目机构填写《资助项目计划书》;
  B.安排基金会与项目机构签订《资助项目合同书》;
  C.《资助项目合同书》履行监管;
  E.项目进展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资金使用状况、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案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F.项目中期和结束向理事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接受理事会质询。
  4.5项目资金管理
  4.5.1项目经费拨付
  A.6万元以内的小额资金按照首期款50%、中期款30%、尾款20%的比例进行拨付,超过6万元的资金,在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确定支付方式。
  B.首笔项目款在签订《资助项目合同书》之后7天内支付到位;中期款拨付前,在项目执行机构提交《资助项目中期报告》并审批合格之后7天内支付到位;尾款拨付前,在项目执行完毕评估后7天内支付到位。
  4.5.2项目经费审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机构须及时做出项目经费的决算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审计,并报理事会批准。
  4.6其他
  4.6.1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进行资金上调项目资助标的5000元以内的,应报财务审核,秘书长批准;超过项目资助标的5000元的,应报财务和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
  4.6.2项目实行年度预算制,每年1月31日之前,秘书处项目专员应向秘书长提交目标项目调研报告,经秘书长审查后,按照本文件4.3.2规定组织相关评审。
  5.相关记录
  《资助项目计划书》
  《资助项目合同书》
  《资助项目立项评审报告》
  《资助项目中期报告》
  《资助项目结项报告》
  6.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织云、陈小龙。
  本文件于2017年2月制定。
  本文件由天泰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资助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


  第一条资助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委会)是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进行资助项目评审的专门部门。
  第二条立委会由不少于1/2的基金会的理事会与秘书处成员组成,其他成员可向社会进行公开招募或邀请,成员人数3到5人。
  第三条项目立项评审会议由秘书处召开进行,不少于2/3的立委会委员参与有效。
  第四条立委会按照每年《资助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对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的项目书进行审批,按照计划内规模确定当年资助的项目以及机构。
  第五条立委会采取对最终结果协商一致的议事原则。
  第六条评审规则按照《资助项目管理制度》中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项目立项评审会议需保留书面的会议记录,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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