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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专项基金资助前的评审、资金使用、后评估等方面的管理。
  2定义
  专项基金—指捐赠人申请本基金会同意的设定专用用途的基金,本基金会可并列设立多个不同用途的专项基金。
  3职责
  3.1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捐赠前的条件审查并向理事会提交审查意见,负责专项基金捐赠后的管理和项目使用后评估。
  3.2 理事会负责设立专项基金的审批以及专项基金使用的审批。
  3.3 捐赠人有权监督专项基金的使用。
  4工作要求
  4.1专项基金设立条件
  4.1.1 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和宗旨,专款专用;
  4.1.2 社会资源缺乏的慈善领域;
  4.1.3 捐赠人明确表示不撤回专项基金。
  4.2专项基金设立程序
  4.2.1 捐赠人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4.2.2 秘书处按设立条件审查合格的报理事会审批;
  4.2.3 理事会经2/3理事表决通过。
  4.3专项基金使用
  4.3.1 求助单位(非营利组织)或个人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4.3.2秘书处经审查符合某专项基金使用用途的,应向理事会提交立项申请;
  4.3.3 理事会经2/3理事表决通过后立项;
  4.3.4 专项基金捐赠人提出的符合使用条件的申请,理事会应优先通过。
  4.4专项基金使用过程管理及使用后评估
  4.4.1 理事会审批同意使用专项基金的项目,秘书处应监督资金使用按立项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发现不轨应及时向理事会提出,并根据理事会意见跟踪处理。
  4.4.2 专项基金使用后,秘书处应在6个月内进行专项基金使用效果的评估,该评估包括回访受助单位或个人等,对基金使用客观情况如实报告及评价提交理事会。
  4.4.3 理事会对专项基金使用做出最终评价。
  5.相关记录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审批表》
  《专项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报告》
  6.附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织云。
  本文件于2019年4月制定。
  本文件由天泰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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