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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称:天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天泰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二)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三)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
  (四)重大涉外活动;
  (五)与关联方产生交易;
  (六)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七)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八)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九)违法被查处;
  (十)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备程序
  (一)报登记机关的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年度工作报告;
  (3)章程的修订;
  (4)理事、监事的换届工作;
  (5)理事会、监事人员及领导层变更;
  (6)关联交易;
  (7)违法被查处;
  (8)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3)天泰基金会2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公益捐赠项目;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6)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8)基金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开表彰或批评、奖励或处罚,取得的行业相关资质、评级等;
  (9)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人、客户、供应商、员工、理事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重大纠纷或诉讼。
  第四条 天泰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天泰基金会举办、参与重大外事活动,中国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登记机关批准。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概况及建议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报告登记机关。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为:口头报告、邮件报告和印发通报。
  第八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 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九条 重大事项一般需在发生初期即开始进行汇报,来不及进行汇报的,则需要先进行初报,然后再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2019年5月首次发布,于2021年1月第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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